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谈判
来源: | 更新日期:2009-09-30 10:59:44 | 浏览(408)人次
一、澳门问题的由来及中葡就澳门问题谈判的背景 所谓澳门问题,是指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澳门,由于历史原因,长期被葡萄牙占领,中国需要对其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553年,葡萄牙人在澳门停靠船舶,进行贸易。1557年,葡萄牙人未经明朝政府许可,开始在澳门非法居留。中葡两国文献记载均表明,葡萄牙人是以借地晾晒湿水贡物为托词,得以在澳门暂住的。葡萄牙人一直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明清两朝政府都对澳门行使了全面的主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乘清朝政府战败之机,相继侵占了澳门南面的凼仔岛和路环岛。1887年,当时的葡萄牙政府迫使清朝政府先后签定了《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北京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它处无异”。此后,葡一直占领澳门并把澳门划为葡领土,作为葡的一个“海外省”。1974年葡国“4?25”革命后,葡宣布实施非殖民地政策,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而不是葡殖民地。1976年,葡萄牙新宪法规定:澳门是在葡萄牙管辖下的特殊地区。 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上述不平等条约。中国历代政府在澳门的主权问题上从未作过让步,也从未在法律上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让予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阐明澳门是中国的领土,澳门问题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 在澳门问题没有解决前,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和澳门居民的长期利益,对澳门采取了政治上维护安定、经济上给予扶助的政策,长期以足够数量和合理甚至优惠的价格向澳门供给生活用品与生产资料,支持澳门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的巨大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979年2月8日,中葡两国经过友好谈判,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中国驻法大使韩克华与葡萄牙驻法大使安东尼奥?利英布拉?马尔丁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订了《中葡建交公报》和《会谈记录》。双方就澳门问题达成如下原则谅解:中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问题表示的立场是:“澳门是中国领土,定将归还中国。至于归还的时间和细节,可在将来认为适当时候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葡萄牙驻法国大使表示:“葡萄牙政府原则同意中国政府的立场”。“葡萄牙宪法没有把澳门并入葡萄牙的领土,宪法只把澳门看作是在葡萄牙管理之下。葡萄牙对于澳门地域管理的结束,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之间进行谈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人民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根据这一精神,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和澳门问题,被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84年,中英两国通过谈判就香港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问题的解决,为澳门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84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应邀访问葡萄牙共和国,同葡国领导人就澳门问题交换了意见。1985年5月,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埃亚内斯访问中国,中葡两国领导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再次交换了意见。邓小平在会见葡国总统时表示,“中葡之间只有一个澳门问题,这个问题原则上在1979年已经解决。”葡国总统亦认为“澳门问题在1979年两国建交时已达成友好协议,有了谅解,从根本方面已经得到解决。目前,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双方为解决澳门问题取得了基本的共识。1986年5月20日,中葡双方发表新闻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磋商,决定于1986年6月最后一周在北京开始就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 在香港问题解决前,葡曾希望香港能以“澳门模式”维持“无限期的地位”,以便通过保住香港而保住澳门。香港问题解决后,葡意识到对澳门的管治将难以长久,于是只得作撤走的准备。由于1985年底葡第五届议会选举时,社民党击败社会党组成新政府,1986年2月葡总统选举,社会党候选人苏亚雷斯上台(葡国政治是议会多数组织政府,总统负责澳门事务);负责澳门事务的总统代表社会党的利益,负责外交谈判的政府代表社民党的利益,葡党派矛盾被带到解决澳门问题的过程之中,葡对中葡谈判难以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方案,仓促中提出的方针政策是:力争通过谈判,拖延撤走时间,保持葡辙退时的“尊严”与“体面”,最大限度地维护葡的利益。谈判前,葡对以下三点较为关注: 1.希望会谈轮流在北京和里斯本举行。葡总理席尔瓦私下说:“按惯例,会议应轮流在北京和里斯本来举行。代表团的级别最高是副部级。定于五月份开始会谈,时间太紧了”。葡总统对中方提出谈判澳门问题感到突然,说葡方至今对会谈仍无准备,尚未确定会谈日期。葡方准备在第一轮会谈时听取中方的意见,在第二轮会谈中提出相应的建议。 2.尽量拖延归还澳门的时间。葡在谈判前对我收回澳门的期限非常关心,生怕我把1997年定为归还澳门的最后期限。葡总理席尔瓦说:“澳门与香港不同,不存在条约问题,澳门若与香港同时收回,就意味着葡国也是用枪炮侵占了中国领土”。葡政府通过澳门前立法议员放风:葡把接受1997年为归还澳门的最后期限,视为葡国的耻辱,葡宁愿提早从澳撤走,也不会答应此要求。 3.对土生葡人的地位和利益表示关心。葡总理说:“澳门土生葡人的国籍问题,在中葡会谈中需要慎重处理。澳门土生葡人只有几千人,其前两、三代可能是从葡国去的,葡不会放弃他们。”他认为:澳门土生葡人自幼受葡国教育,一个汉字不识,他们大多在澳门政府中的各部门任职,均把澳门作为自己的故土,非常关心澳门前途。希望中方关心照顾他们的利益,政府移交后不要改变他们目前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 中国政府在香港问题解决之后,便开始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准备工作。其解决澳门问题的总体设想是:解决澳门问题和解决香港问题一样,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包括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成立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由澳门当地人自己管理,等等。这样做有利于稳定澳门,有利于稳定香港,有利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也体现我平等对待英、葡两国的精神。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政府提出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十一条基本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后来都写入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附件中。 其时,针对澳门所特有的问题,中国政府还提出了几项具体政策: 1.关于澳门“土生葡人”的问题澳门当时有“土生葡人”约九千人,他们世居澳门,并且多数具有中国血统。他们持葡萄牙护照,自认是葡萄牙人。澳葡政府机构上层官员多随每届总督来去,中层官员多由“土生葡人”担任。真正掌握政府机构运转的是这部分“土生葡人”。在律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中,“土生葡人”也占多数。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低于来自本土的葡人,而比当地中国人高。他们主要经济利益在澳门,多数不愿意回葡萄牙定居。 对澳门“土生葡人”拟采取团结争取的政策,欢迎他们继续留在澳门。按照中国国籍法,在澳门出生的中葡混血居民应被视为中国人。考虑到“土生葡人”是否有中国血统,事实上很难辨别,为了照顾葡萄牙政府和这部分居民的接受程度,中国收回澳门后,对“土生葡人”国籍问题的处理,拟尊重他们的意愿。凡自认为中国人者,享受中国公民待遇,并保留葡萄牙证件,但在中国境内不能享受葡萄牙领事保护。凡自认为葡萄牙人者,仍可作为澳门居民,享受澳门居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个人身份受聘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担任某些职务。 2.关于澳(门)币和港币继续流通的问题澳门流通的货币有澳门币和港币两种。澳门币自1977年开始同港币挂钩,实际上依附于港币。澳门币本身不能自由兑换,但可通过港币兑换其他外币。在十一条基本方针政策中,规定澳(门)币继续流通。由于澳门在经济上对香港的依附,将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也继续允许港币与澳门币同时流通,但不在“十一条”中作明文规定。 3.关于赌博业的问题赌博业在澳门经济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澳门旅游、交通、饮食等行业都与赌博业有密切联系。当时在澳葡当局财政收入中,赌税超过财政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根据保持澳门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的政策,中国政府拟定将来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允许赌博业继续存在。 另外,澳葡当局的统治比较腐败,行政管理效率差。当地居民虽然希望保持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但对澳葡当局的治理不满,要求改善。这一点和香港的情况不同。因此,我们对澳门的政策以不定得过细为宜,以免束缚将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手脚。 关于收回澳门时间的考虑,我们的政策是,不宜过早,也不宜太迟,而应与香港基本同时收回。为避免分散力量,具体时间可与收回香港的时间略为错开。 根据中央的精神,外交部、港澳办、港澳工委和澳门分工委随即组织力量,对澳门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拟就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方案。 关于与葡谈判的方针,基本上采取香港模式。首先明确澳门领土主权问题业已解决,然后在此前提下集中就收回澳门的方针政策和过渡时期的安排与葡方进行磋商,争取较快达成协议,使澳门尽早进入过渡期。谈判中对葡方面子给予适当照顾,在我原则容许的范围内适当采纳其合理意见。有关澳门问题的历史旧账(如不平等条约是否存在或有效等)我不主动提出,如葡方提出此类问题,可视情况申明我方立场并给以批驳,但不纠缠。关于收回时间,根据港、澳收回“基本同时”又“略为错开”的原则,并考虑到澳门实际情况和照顾葡方要求,将收回时间安排在1997年收回香港之后,但不迟于1999年,具体日期可与葡方商定。 1986年6月16日,中葡两国外交部经过磋商,同时发表联合公报宣布: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第一轮谈判,定于1986年6月30日和7月1日在北京举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帷幕正式拉开。 1986年6月18日,中葡双方公布了谈判代表团成员名单:中方代表团团长:周南(外交部副部长),成员:柯正平(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南光公司总经理)、邵天任(外交部法律顾问)、柯在铄(外交部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诸桦(女)(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司长)、赵稷华(外交部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葡方代表团团长:鲁伊?梅迪纳(联合国常驻代表),成员:努诺?洛雷纳(驻香港总领事)、若泽?恩里克斯?德热儒斯(1979—1981年任澳门经济协调政务司、时任葡卫生预防局局长)、若昂?德乌斯?拉莫斯(曾在葡驻华使馆任职)、卡洛斯?加斯帕尔(外交部计划和研究室顾问、总统民事办公室政研助理处顾问)、若昂?阿森桑(法律专家)。葡国驻华大使瓦莱里奥,对成为葡代表团成员很感兴趣,在中方的提示与谅解下,他被葡国任命为葡方代表团顾问,使葡方代表团成员由六位增至七位。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从1986年6月30日起到1987年3月23日止,历时近九个月,共进行了四轮会谈,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第一轮和第二轮会谈。这个阶段是中方代表团向葡方代表团提出谈判的各种协议文件草案,以及关于国籍问题的中方备忘录等文件,并就会谈总议程达成一致意见的阶段。此阶段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会谈过程中,中方说,葡方听,双方没有争论和交锋。 在这个阶段中,中方按照会谈前经中共中央批准的谈判方针、政策,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向葡方提交了中方为谈判拟就的各种协议文件草案以及关于国籍问题的中方备忘录,为双方在往后的会谈中就各文件草案的实质内容充分交换意见提供了基础。1986年6月30日到7月1日的第一轮会谈举行时,中方向葡方提交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主体文本草案;同年9月9日到10日的第二轮会谈举行时,中方向葡方提交了《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的草案以及关于国籍问题的中方备忘录等文件。葡方看后表示,中方对问题考虑得非常周到,文件写得十分清楚,暂提不出新的问题,同意以这些草案作为会谈的基础,并同意在下轮会谈中就草案内容作出正式反应。 第二,就中葡会谈的总议程与葡方达成一致意见,为会谈确定了发展方向。在首次会谈中,中方便向葡方提出了对总议程安排的看法。中方认为,中葡会谈讨论有关问题的总的议程应该是:(1)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有关问题;(2)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的安排;(3)过渡时期的安排。葡方对中方的提议没有提出异议。报界评论说,由于双方在澳门的主权问题上早已有了共识,因而从首轮会谈起,很快就商定了会谈的全部议程,并就实质性的问题进行了接触,使整个会谈加快了步伐。 第三,对葡国政界在会谈期间,散布一些与历史不相符合的有关澳门主权问题的观点和论调进行了驳斥,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在收回澳门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在第一轮会谈时,谈判双方都重申了在中葡建交时两国政府就澳门问题达成的原则谅解,中方还阐述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然而,葡国内一些官方人士却在此段时间里不断发表不同的论调。如葡内阁中主管澳门事务的内政部长梅洛在里斯本回答记者提问时,重弹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帮助中国平定海盗有功而由中国皇帝赠予的,澳门的解决方式应与香港不同的论调。葡外交部政治司副司长等在与中国使馆人员谈话中,还主张将交还澳门时间推迟到2010年或2015年,并认为第三轮谈判应在里斯本举行。葡政界一部分反政府力量甚至反对葡与中国谈判交还澳门主权。针对这些情况,中方代表团团长周南在第二轮会谈时,进行了有力驳斥,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在收回澳门问题上的坚定立场。此段会谈后,葡方代表团团长梅迪纳专门向中方索要中国宣布的将在本世纪内完成三大任务的官方文件。中方提供了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上的开幕词和赵紫阳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英译本。梅拿到这些文件后表示,这有利于他回去后向各方做解释工作。 第四,就大体在1987年2、3月完成草签和正式签署《联合声明》的设想与葡方初步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在第三轮会谈后即宣布成立工作小组,以负责对双方的全部协议文件进行文字修订。工作小组将在周南11月中旬访葡后尽早开始工作。在会谈中,中方应葡方要求,还就中国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和中方对国籍问题的立场,向葡方作了说明。在此段的两轮会谈中,葡方未正式提出关于交还时间的建议,私下则表示待周南访葡时由葡国领导人提出此事,希望中方届时能作出让步,同意于1999年收回澳门。 从这个阶段两轮会谈后双方代表团团长非正式交换意见的情况和葡国内反应来看,葡对中方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大体上是满意的,也基本接受中方提出的协议草案;但对文件中某些问题的内容、排列次序和文字有补充或修改建议。葡方最关切的问题是,澳门过渡期的年限即归还的时间问题、澳门居民中持葡护照的数万华人的国籍问题,以及葡在澳门的文化、金融、经济利益问题。葡方的基本意图是,澳门问题的解决能使葡的国际声誉得到维护而不致“丢失面子。”第二阶段,为第三轮会谈和中葡工作小组就全部协议文件草案进行讨论、修订的这段时间。这个阶段是谈判双方就各项议程实质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交锋,对会谈的全部协议文件草案进行讨论、修订,并形成一个带括号(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部分)的共同文本的阶段。此阶段的特点是,葡方改变了第一阶段毫无准备、完全由中方主导谈判的状况,开始与中方展开了要价较高的讨价还价,特别是在工作小组会议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中方第三轮会谈的谈判方针是:先听取葡方对我已提出的各项协议文件的表态,促使葡方在解决澳门问题的各项实质性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明朗化,并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对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如涉及重大问题,我们将按中央批准的基本方针,坚持原则,说明道理。对葡方一些非原则性的、于我利益无损的意见,可视情况采纳。关于收回时间问题,此轮会谈中我不主动提出进一步讨论,可留待周南访葡时与其他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通盘加以考虑解决。 在1986年10月21日至22日举行的第三轮会谈中,葡方表示基本同意协议文件草案的基本结构和大部分实质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及补充意见和要求作澄清的问题。双方就工作小组一事达成一致,决定在双方政府代表团下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具体讨论和修订中葡双方会谈中所提出的全部协议文件草案。”然而,葡方对我收回澳门的时间等几个重大问题,未正式表态,他们希望周南访葡时能与葡国政府领导人直接面商解决。 第三轮会谈结束后,中共中央同意周南应葡政府邀请于11月中旬对葡进行友好访问,除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一般交换意见外,将主要就澳门问题的几个实质问题进行磋商。葡曾企图将周南访葡作为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一轮谈判,以显示其在与中国谈判时获得比英国更高的礼遇。中方则强调周南是以副外长而不是谈判代表团团长身份访葡。这样既照顾了葡方的“面子”,又坚持了访问不作为澳门问题的一轮正式会谈的立场。 1986年11月17日,周南以中国副外长身份对葡进行了访问。访问期间,分别会见了葡总统苏亚雷斯、总理席尔瓦、外长米兰达。苏亚雷斯在同周南会见时,提出澳门要有20年的过渡时期,实际上是要求到2007年,即葡侵占澳门450周年之际交还澳门。苏亚雷斯的表态,实际是葡党派矛盾的一种反映。中葡谈判开始后,葡社会党不愿看到社民党在澳门事务上处于主事地位,在政治上捞分。作为社会党人且主管澳门事务的总统苏亚雷斯,想在交还澳门时间问题上作出姿态,以显示总统及社会党在澳门事务上的发言权,以及在“维护民族利益”方面的立场。针对葡方的这一举动,周南与葡总统在奥伦宫会面后,便取消了在葡的参观访问计划,并在22日离葡之际,在机场对记者发表谈话,强调在二十世纪末之前,完成港澳回归祖国的大业,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十亿中国人民的意愿,亦是中国政府的决心。在我作出这一坚决表态后,葡谈判代表团中的社民党人私下称赞周南在机场的谈话立场。随后,葡政府作出反应,强调加强葡国与中国友好合作关系有“极大重要性”,软化了原有立场,并向我们作出友好表示。 周南结束对葡的访问后,中葡工作小组便于1986年12月8日开始了协议文件草案的修订工作。工作小组先后举行了三个阶段的会议,到1987年2月27日止,除对附件二中的土地小组部分和有关国籍问题的备忘录,由于葡方迟迟不能交出其修改方案,而未能讨论外,全部协议文本草案均进行了讨论和修订,并得出了一个带括号(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部分)的共同文本。 从第三轮会谈到中葡工作小组会议,中方与葡方争论、交锋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中国收回澳门的时间问题;二是关于国籍问题;三是关于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问题;四是关于土地小组问题;五是关于葡在澳门的文化存在问题;六是关于澳门货币发行的问题;还有关于主权交接的表述问题等。由于双方坚持各自的立场,特别是葡方采取得寸进尺的方针,从而使工作小组只好形成了一个有46处之多的带括号的共同协议文本,供下一轮会谈讨论、敲定。 第三阶段,为1987年3月18日至23日第四轮会谈这段时间。这是双方审议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去掉括号的阶段。这个阶段,葡方代表团成员在我方的积极工作下,感受到中方的诚意,与我们合作,促使葡政府在中方规定的时间内使协议最后达成一致。 在第四轮会谈前,中共中央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于1987年3月16日向党中央提交的第四轮中方谈判方案的请示报告。第四轮会谈的基本任务,就是取消协议文本中的括号。 中葡工作小组的任务基本完成时,双方本应在这个基础上及早举行第四轮会谈,但葡方却以条件还不具备为理由,迟迟不愿确定第四轮会谈日期。1987年3月10日,葡方在未经与我商定的情况下,即派葡方工作小组来京,要求继续举行工作小组会议磋商,减少共同文本中带括号的问题,并称,葡方要待括号减少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交由团长在第四轮会谈中讨论。鉴于葡方提出这一无理要求,违反了双方原已达成的由第四轮会谈讨论带括号共同文本的协议,中方表示不反对开会,但重要问题只能留待第四轮正式会谈解决。这样工作小组遂于3月12至17日又举行了6天会议。3月14日关于召开第四轮会谈的新闻公报发表后,中方授权我小组成员正式与葡方磋商,以尽量减少协议共同文本中的未决问题。但由于葡方坚持无理要求,在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双方仅解决了关于居民自由权利段落的表述方式和一些次要的文字上的问题。 1987年3月18日举行第四轮会谈,双方都希望这是最后一轮的会谈。中方希望中葡协议能赶在3月25日开幕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达成草签,并正式签署。葡方亦有着早日达成协议的迫切意愿,另外,葡国国务会议在此期间举行,各政党在澳门问题上取得共识。 第四轮会谈较之前三轮会谈的时间稍长,由3月18日至23日,开了3次正式会议。其间几次“趣剧性”的表现,诸如双方团长在会谈中分别中途离场,葡方团长突然取消飞返葡国的计划等,令外间有会谈峰回路转、扑朔迷离的感觉。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审议协议文本草案的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上,需要作出更细致、更全面的考虑,特别是在澳门回归的时间上、在国籍问题上取得谅解,达成一致,花费了较多的时间。 1987年3月23日下午,中葡联合发表第四轮会谈新闻公报,宣布“双方审议了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宣布联合声明将由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签。中葡两国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谈判至此圆满结束,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一项历史性的使命。 从历时近九个月的中葡会谈的全过程来看,中葡双方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有争论,有时甚至还较激烈,但从整体看,谈判的气氛还是友好融洽的。中方代表团团长周南曾引用唐诗“潮落江平未有风,兰舟共济与君同”来比喻中葡这次谈判,比较恰当地反映了中葡两国在谈判中的关系。此外,谈判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旅游外交,非正式的私人会晤多。首轮会谈后,葡方代表团应中方代表团邀请,前往承德避暑山庄游览参观,第二轮会谈和第三轮会谈后,又分别应邀前往山东和长江三峡参观游览。这些被外间誉为“旅游外交”的作法,以及几轮会谈间的工作宴会和工作会晤等,构成了会谈外的“非正式会谈”。这不仅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了解,也促进了会谈的顺利进行,从而使会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总理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上签字,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澳门由此开始了回归祖国的过渡期。可以说,《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为澳门的顺利回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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